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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莫松才与王根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松才,王根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45号原告:莫松才。委托代理人:王建华、丁远桂,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根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松才诉被告王根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松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