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建丰与施玉宝、倪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丰,施玉宝,倪学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480号原告:姚建丰。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龙溪苑15幢1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8010委托代理人:姚国平。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马军巷小区18-304。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610243328被告:施玉宝。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保永村沈字圩北枉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707043013被告:倪学琴。: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保国村倪家湾12号。公民身份号码:××0511196810173043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丰与被告施玉宝、被告倪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丰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丰撤回对被告施玉宝、被告倪学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姚建丰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