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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65号原告:胡××。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朱干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