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65号原告:胡××。被告: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判员 朱干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