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49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范××。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财产保全费1250元,合计2855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