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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中药研究所因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陕西中药研究所;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92号申请人陕西中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同卓斌,所长。被申请人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七一,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款43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470元,诉讼费778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被申请人愿用其所有的药品、食品、保健品注册文号权利证书抵偿债务(详见本裁定书附表)。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药品、食品、保健品注册文号、权利证书(详见本裁定附表)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持本裁定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二、此案执行终结。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附表:陕西利威尔制药有限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药品、食品、保健品注册文号、权利证书如下:一、旨康胶囊所含权利交还陕西中药研究所。二、利威牌五加参冲剂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1)第0177号三、利威牌唐立舒胶囊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0727号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