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与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刘××,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796号原告方××。被告刘××。被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菜市路18号2幢202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建房权证新移字第××号),保全价值人民币1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菜市路18号2幢202室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建房权证新移字第××号),保全价值人民币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