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甲、黄乙等与黄丙、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乙,黄丙,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380号原告:黄甲。原告:黄乙。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黄丙。被告:戚××。原告黄甲、黄乙为与被告黄丙、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缪雪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黄乙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丙、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甲、黄乙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丙于2000年12月30日至2002年12月23日期间分七次向原告黄甲丈夫黄丁头借款共计50000元,被告黄丙于2007年2月14日重立借条一份。黄丁头于2008年2月16日亡故,原告黄甲系黄丁头妻子、原告黄乙系黄丁头女儿、两原告系黄丁头第一顺序继承人。现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原告起诉之后,两被告分二次偿还给原告32000元,余款18000元至今未还。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原告黄甲、黄乙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黄丁头户籍证明、温岭市城南镇照谷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黄丁头在2008年2月16日亡故的事实。2、居民户口簿及××城××照××村民委员会××各××份,用以证明原告黄甲系黄丁头妻子、原告黄乙系黄丁头女儿、两原告系黄丁头第一顺序继承人及黄丁头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事实。3、2007年2月14日由被告黄丙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黄丙分七次向黄丁头借款共计50000元的事实。4、被告户籍证明二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黄丙、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甲、黄乙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黄丙、戚××,两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黄甲、黄乙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丁头与被告黄丙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原告催告后,两被告仍未返还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即2009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黄丁头亡故后,其债权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两原告继承。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丙、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黄甲、黄乙借款18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黄丙、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