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郓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郓民初字第60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胡某甲,农民。被告胡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