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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郓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郓民初字第60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胡某甲,农民。被告胡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高天增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欣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