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瑞安××××调速电机厂与平阳县××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调速电机厂,平阳县××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40号原告:瑞安××××调速电机厂,住所地:瑞安市××镇××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金甲。委托代理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乙。被告:平阳县××机械厂,住所地:平阳县××××号。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原告瑞安××××调速电机厂诉被告平阳县××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3月16日,原告瑞安××××调速电机厂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安××××调速电机厂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调速电机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瑞安××××调速电机厂负担。审 判 员 谢作概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陈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