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与潘××、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潘××,叶××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18号原告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被告潘××。被告叶××。原告彭××与被告潘××、叶××其他债务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开飞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告潘××、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诉称,2008年7月16日,被告潘××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3500元,由被告叶××亲笔出具欠条一份为凭。尔后,经原告催讨,俩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请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计人民币13500元。被告潘××辩称,该款不是借款,是2004年左右原告入被告会的会款,但该会款及利息款于2006年元月至2007年间已偿还,另被告潘××在起诉之前不知道被告叶××出具欠条,欠款金额是13500元的条子,故被告不同意偿还该欠款。被告叶××辩称,欠条及欠款金额以及指印是被告叶××出具是事实,但是在原告被逼情况下才出具欠条的。经审理查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04年左右,原告入会在被告处,应得的会款是27000元,由于倒会,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会款本金27000元、利息8400元,合计人民币35400元。在2006年元月至2007年11月30日间,俩被告陆续偿还给原告该款。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利息损失,由被告叶××于2008年7月16日以被告潘××的名义出具一份欠条,欠原告13500元,双方为催讨这笔款项而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由被告叶××出具以被告潘××名义的一份欠条原件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叶××以被告潘××名义出具的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务应当清偿。由于俩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故原告彭××起诉要求被告潘××、叶××偿还欠款计人民币13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俩被告辩称,该欠条是原告逼被告叶××所出具的,俩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俩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潘××、叶××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彭××欠款计人民币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潘××、叶××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