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某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某;郭某;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渔王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申请人汪某。申请人郭某。申请人郭某。法定代理人汪某。法定代理人郭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渔王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渔王村六组)。上列当事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由被执行人渔王村六组给付三申请人汪瑞侠、郭归航、郭佳每人征地补偿款1100元,共计人民币330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渔王村第六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