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郝家巷小学与被告刘明、杨海云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郝家巷小学,刘明,杨海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西安市莲湖区郝家巷小学。法定代表人屈海娟,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智慧,该校副校长。被告刘明,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海云,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郝家巷小学与被告刘明、杨海云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莲湖区郝家巷小学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莲湖区郝家巷小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郝家巷小学撤回起诉。诉讼费14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705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