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小金与张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金,张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37号原告:陈小金,农民,安县尚湖镇清源路16号。(身份证号码:330727196803284732)被告:张金明,农民,安县双溪乡丽坑村93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金诉被告张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金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金负担。审判员 杨良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