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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小金与张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金,张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37号原告:陈小金,农民,安县尚湖镇清源路16号。(身份证号码:330727196803284732)被告:张金明,农民,安县双溪乡丽坑村93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金诉被告张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金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金负担。审判员  杨良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