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司与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72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柏××。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大街河西××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诉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司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