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与陈××、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陈××,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79号原告:唐××。委托代理人:季××。被告:陈××。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陈××、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陈××、潘××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唐××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