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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45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天××球墨铸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天××球墨铸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450-2号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姑娘桥村。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余×。被告宁波市鄞州天××球墨铸铁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天××村。法定代表人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天××球墨铸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44元,由原告杭州××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