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苍南县××有限公司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有限公司,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水商初字第61号原告:苍南县××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温××。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南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苍南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乃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