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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楼谋荣与金响萍、姚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谋荣,金响萍,姚绍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875号原告楼谋荣,街道桥东二区7幢3号。被告金响萍,宗泽北路111号惠民家园7幢1单元501号。被告姚绍春,宗泽北路111号惠民家园7幢1单元501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楼谋荣诉被告金响萍、姚绍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谋荣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响萍为所有权人、被告姚绍春为共有权人的坐落于东阳市横店镇横店社区杨店居民小区的房屋一幢(权证号为:082313,012052)。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如遇查封,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楼 凤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