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527号原告:许××。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