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临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527号原告:许××。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为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