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58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与陈××、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陈××,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83-1号原告朱××。被告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陈××、被告王美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陈××、被告王美金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