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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胶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殷秀良与丰勤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殷秀良;丰勤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殷秀良,男,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丰勤南,男,54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秀良与被告丰勤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以缺乏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秀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