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胶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殷秀良与丰勤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殷秀良;丰勤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殷秀良,男,195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丰勤南,男,54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秀良与被告丰勤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以缺乏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秀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