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风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服装××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风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服装××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771号原告:浙江××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浙江××服装××责任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服装××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风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风服饰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021元,减半收取2010.5元,由原告浙江××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楼晨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