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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海燕与张章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燕,张章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413号原告吴海燕,浦镇城小塘村漩沙路9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良瑞,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章温,港镇城关长兴路97号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燕与被告张章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吴海燕负担。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