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滕商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9-01-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与官园琴、滕州市伟创威尔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官园琴;滕州市伟创威尔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滕商初字第6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代表人:张东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希元,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曹雪勤,该行员工。被告:官园琴,女,出生于1977年3月26日,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伟创威尔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园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诉被告官园琴、滕州市伟创威尔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二被告价值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官园琴、被告滕州市伟创威尔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的财产或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曰涛审判员 王向阳审判员 梁广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素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