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与韩××、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韩××,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94号原告:郑××。被告:韩××。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韩××、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