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滨民二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晓林与滨海县兴源手机城、杜秀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林,滨海县兴源手机城,杜秀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滨民二初字第0036号原告朱晓林,49岁。委托代理人单炳钊,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人民调解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海县兴源手机城。住所地滨海县汽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朱如娣,该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杜秀山,53岁。原告朱晓林与被告滨海县兴源手机城、杜秀山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晓林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晓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