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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滨民二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晓林与滨海县兴源手机城、杜秀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林,滨海县兴源手机城,杜秀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滨民二初字第0036号原告朱晓林,49岁。委托代理人单炳钊,男,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人民调解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滨海县兴源手机城。住所地滨海县汽车站对面。法定代表人朱如娣,该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杜秀山,53岁。原告朱晓林与被告滨海县兴源手机城、杜秀山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晓林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晓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法成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爱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