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冬民诉被告张秋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民,张秋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312号原告王冬民,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秋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民诉被告张秋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民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畅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