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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汴刑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相某某犯诈骗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相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汴刑再字第14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周艳花,系原审被告人相某某之妻。原审被告人相某某。辩护人李胜先,河南万年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相某某诈骗一案,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1日作出(2003)开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相某某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周艳花不服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1日作出(2005)开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周艳花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以(2005)汴刑监字第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予以驳回。周艳花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日作出(2008)豫法刑申字第6号刑事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3)开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管小强审 判 员 张文学代审判员 刘新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