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宁波××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工业功能区裕丰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宁波××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