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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与宁波××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宁波××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438号原告: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阳市××××工业功能区裕丰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宁波××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蓝天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