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孙列红与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孙列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塔尔.莎塔莉.由道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进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列红。上诉人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