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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孙列红与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孙列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塔尔.莎塔莉.由道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进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列红。上诉人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8)越民一初字第4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艾克罗升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