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张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张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7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责人:李智。委托代理人:翟维波。被告:张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被告张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于200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舟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撤回对被告张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