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龙民二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蒋蒋实业有限公司与龙游金辉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蒋蒋实业有限公司,龙游金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龙民二初字第81号原告:上海蒋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周浦镇沪南公路3736弄5号。法定代表人:蒋瑞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启练,瑞安市仙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游金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桃园新村。法定代表人:邹福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蒋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游金辉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蒋蒋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金辉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蒋蒋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蒋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游金辉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3元,减半收取1121.5元,由原告上海蒋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