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74号原告:吴××。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