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高××与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石××,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268号原告:高××。被告:石××。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石××、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高××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常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