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8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为在杭州贩卖光碟赚取差价,通过手机短信与广州一名叫“阿杰”的男子联系,要求购买盗版光碟和淫秽光碟,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留下储蓄所汇款2000元至“阿杰”提供的马晓鑫账户内。同月26日,陈某到本市上城区清江停车场杭广快客办事处(托运部)提取所购光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杭州市公安局鉴定,被查获的淫秽光碟DVD共计274张,内容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音像电子出版物印刷制品收据、赃物照片、检查情况说明、银行卡活期子账户交易明细、证人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贩卖牟利为目的,购入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2009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