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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5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7。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田××。委托代理人:顾××。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