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孙观劬与赵志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观劬,赵志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孙观劬。被告:赵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观劬与赵志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志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观劬撤回对被告赵志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