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宁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林甲、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林甲,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436号原告:宁海县××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街道××将村。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乙。被告:林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甲、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