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文胜与张建军、孙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胜,张建军,孙丽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徐文胜,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商苑16幢501室。被告张建军,经商,家住兰溪市诸葛镇川塘下村井头坞21号,现在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8231b号商位。被告孙丽梅,经商,家住兰溪市诸葛镇川塘下村井头坞21号,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8231b号商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胜与被告张建军、孙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文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及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文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楼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