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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文胜与张建军、孙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胜,张建军,孙丽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徐文胜,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商苑16幢501室。被告张建军,经商,家住兰溪市诸葛镇川塘下村井头坞21号,现在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8231b号商位。被告孙丽梅,经商,家住兰溪市诸葛镇川塘下村井头坞21号,义乌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3-18231b号商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胜与被告张建军、孙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文胜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及免交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文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楼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