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谢甲、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谢甲,金××,谢乙,诸××,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39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将军××号。负责人:胡××。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谢甲。被告:金××。被告:谢乙。被告:诸××。被告: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谢甲、金××、谢乙、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