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00692号原告:李××。被告:王××。原告李××与被告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员 卢爱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爱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