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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555号原告:刘××。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金××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在判决之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6元,由原告刘××减半负担。审判员  赵荣根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继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