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他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周仁纪与江西红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仁纪,江西红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南他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周仁纪,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宜丰县。被执行人江西红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兰工业园富山二路。法定代表人:黄海,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裁字(2008)第58号仲裁决定书,于2009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红谷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8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章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