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文瑞与宁波市奇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瑞,宁波市奇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420号原告:王文瑞,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宁波市奇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56号。法定代表人:周奇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瑞诉被告宁波奇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文瑞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华蓓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褚幼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