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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潘××、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潘××,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63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被告:潘××。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潘××、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民  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佳雯(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