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潘××、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潘××,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563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被告:潘××。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潘××、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民 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佳雯(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