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海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海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号。法定代表人:张××。第三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海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原告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就公司股权处分一事形成书面一致意见为由,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海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