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与陕西中跌物资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西安市友谊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陕西中跌物资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西安市友谊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411号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215号。法定代表人贾桂武,总队长。被告陕西中跌物资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东路255号。法定代表人王占坤,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市友谊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安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XX(曾用名王钰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与被告陕西中跌物资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西安市友谊宾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陕西省总队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