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电子有限公司,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11号原告(反诉被告):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号。法定代表人:袁××。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薛×。本院在审理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6日分别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无锡××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无锡××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无锡××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反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文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