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戚××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刘××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494号原告:戚××。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与被告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