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某。2007年12月3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翁某采用开门的手段进入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心村120号一楼孙某住处,窃得孙某的诺基亚、摩托罗拉手机各一只。2、2008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翁某采用推门的手段进入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大诸桥新村6号三楼黄某租房内,窃得黄某的摩托罗拉W220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278元)及挎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60元、康太时CONTAXT3型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6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038元。案发后,摩托罗拉W220型手机及康太时CONTAXT3型相机已被追回。3、2008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翁某采取溜门入室的手段进入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心村141号二楼邬某乙住处,窃得PUCCA双环手提包一只(价值人民币65元),内有人民币120元、佳能牌IXUS80IS型数码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1455元)、金远见牌PC533文曲星一只(价值人民币41元)、DISNEY皮夹一只(价值人民币25元)、世纪联华超市消费卡一张(内有余额人民币231.5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937.55元。后被告人翁某被发现并被抓获。赃款赃物被追回。被告人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述事实,被告人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赃款照片、情况说明、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孙某、黄某、邬某乙的陈述,证人邬某甲、徐某、陈某、童某的证言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翁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9日起至2009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翁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蕾